寧波海事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2日,“港輝”輪與“建興67”輪發生碰撞,后“港輝”輪船艏頂推“建興67”輪向前行駛,“建興67”輪右傾約45度,期間,船長組織船員離船到救生筏,后兩船分離。事故造成“建興67”輪右舷4號貨艙及壓載水艙完全破損,右舷3號貨艙及壓載水艙局部破損;“建興67”輪所載329.19噸乙二醇泄漏入海;“港輝”輪球鼻艏輕微凹陷。當晚2200時左右,“建興67”輪船長重新登船,船舶錨泊并扶正。次日上午開始過駁剩余貨物,后船舶被拖帶至附近船廠修理。事故發生后,寧波海事局組織海騰公司等多家單位啟動應急措施。海騰公司派遣并租用了船舶、人員前往事故現場,后根據搜救中心指令在現場守護待命,至船載乙二醇過駁作業結束后根據搜救中心指令返航。海騰公司訴請“建興67”輪船東和興公司支付救助費用。
【裁判要旨】
寧波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海騰公司與和興公司之間構成事實救助合同關系,和興公司應支付海騰公司救助款項50000元。和興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因未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典型意義】
具有“無形效果”的措施,即派遣、租用船舶、安排人員趕赴事故現場守護待命,是否構成海難救助,實踐中爭議較大??陀^上,前述措施在物理形態上可能并未直接減少或消除船舶危險或污染危險,但鑒于涉案碰撞事故造成“建興67”輪右舷破損進水,船員棄船,船舶存在沉沒危險,可能妨礙通航安全,船上所載乙二醇泄漏入海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由于海面污染隨風流或洋流具有流動性和擴散性,如果等污染損害實際發生后再采取措施,則損失可能難以控制,故前述措施仍有積極意義。在海事主管部門統一指揮下,整個應急行動有效果,故認定構成海難救助并有權主張救助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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